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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订燃气管理条例供应不足居民优先
来源:长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作者:
武汉修订《燃气管理条例》供应不足时居民优先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重大失衡时,优先满足居民用气需求。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4月24日)审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重大失衡时,优先满足居民用气需求。

  现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随着我市燃气行业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市燃气管道长约6400公里,燃气供应企业107家,燃气用户总量超过191万户。

  新《条例(草案)》明确了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比如,不得擅自隐蔽、迁移、拆改户内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擅自在燃气计量表前的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不得以摔撞、火烤等方式损坏钢瓶,不得擅自倾倒钢瓶内燃气残液或用钢瓶相互倒灌,不得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等。

  新《条例(草案)》还要求编制全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通报,并优先满足居民用气需求。资料显示,当前如果天然气上游气源发生事故或其他情况,本市储备的天然气仅能维持城市2天的正常供应。

  新《条例(草案)》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自建管道燃气工程供气。未经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新《条例(草案)》时认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燃气市场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我市燃气事业全面可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